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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21501
药物过敏致人死亡谁之过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10日
     北京信息管理学校的教师罗太荣因药物过敏死亡已经四年多了 ,其家人认为这是明显的医疗事故。该案经过一二审及北京市人大代表监督后的再审 ,医生和医院全无责任。 4年时间丝毫没有减少罗的家人失去亲人的痛苦 ,他们仍在为罗太荣之死而奔走呼告。

    “慎用药物”被轻易使用

    19 9 8年 10月 ,因身体不适到北京市海淀医院就医的罗太荣被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部感染 ,医生处方为静脉注射“罗氏芬”。注射 3分钟以后 ,罗感到浑身难受 ,经查为“罗氏芬”药物过敏。于是 ,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急救 ,过敏现象消失后转住院部治疗 ,主治大夫是夏艳。

    在夏大夫的治疗下 ,罗的病情很快好转。夏大夫预计再有一个星期左右就可以出院。当时 ,罗住的病房中有 6个病人 ,探视病人的人很多 ,罗又被染上流感 ,体温每天周期性发烧至 39℃ ,夏大夫对症下药 ,罗的体温很快得到控制 ,稳中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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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 8年 12月 6日 ,罗再次发烧至 39℃ ,正赶上夏大夫轮休 ,当日值班的是病区主任张家宝。张给罗打了“柴胡”退烧针以后 ,认为没起什么作用 ,准备使用青霉素 ,因皮试有过敏反应 ,又改用“西力欣”。

    “西力欣”输入身体以后 ,罗出现双手发冷、呼吸困难、嘴唇发紫等症状。罗的两位亲属轮流去找张 ,但是哪里也找不到他。等张赶到时 ,为时已晚 ,所做的抢救已无济于事。张告诉罗的亲属说 ,是药物过敏 ,人已经死了。

    就这样 , 20分钟前还在与家人聊家常的罗被推进了太平间。

    罗的女婿是一位内科主任医师 ,闻讯后 ,急忙赶到医院 ,第一句话就问张 ,“罗氏芬”和“西力欣”属异名同种药物 ,既然病人对“罗氏芬”过敏 ,为什么还要给罗注射“西力欣” ?张及医护人员哑口无言。

    罗死后第二天 ,海淀医院给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明确写着 ,“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是过敏时休克” ,“引起休克的原因是西力欣过敏” ,“从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 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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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力欣”的说明书上写着 ,“对曾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的病人应特别慎重”。对罗已经做过青霉素皮试 ,且有过敏反应 ,身为内科主治医师的张竟仍然将“西力欣”注射到罗的身体里去了。

    一份令人匪夷所思的鉴定

    19 9 8年 12月 7日 ,主治医师夏艳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称 ,“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是过敏时休克 ,引起休克的原因是西力欣过敏” ;19 9 9年 1月 15日 ,海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份关于罗太荣医疗纠纷的鉴定称 ,“我们认为在使用西力欣抗感染医疗过程中出现过敏性休克死亡” ;19 9 9年 4月 28日 ,海淀区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是 ,“19 9 8年 12月 6日 ,因使用抗生素西力欣之速发型过敏性休克死亡”。

    但是 , 19 9 9年 11月 15日 ,北京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与众不同的鉴定 ,“因本病例未做尸检 ,死亡原因难以查明 ,不能排除导致死亡的其他原因。”鉴定中并没有指出死亡的“其他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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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 ,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 ,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由此规定可以看出 ,尸检的前提是“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 ,而不是不问青红皂白 ,凡是死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病例都需要尸检。

    令人不解的是 ,既然在罗死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 ,各方均一致认为死因是“西力欣药物过敏导致死亡” ,那么 ,在罗的尸体已经火化一年多了 ,北京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什么还要坚持尸检才能鉴定死因呢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 ,应当辨别其真伪 ,审查确定其效力。”海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其审判的理由是 ,北京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鉴定是“组织结论” ,法院断案要以“组织结论”为依据 ,个人意见不足为凭。

    依据这样的“组织结论” ,法院判决如下 :丧葬费“三七”开 ,医方 70%,患方 30%;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诉讼费由患方主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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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方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结果是“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在北京市人大代表的监督下 , 2002年 7月19日 ,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再审判决 ,除了撤销一二审关于丧葬费“三七”开的错误判决以外 ,其他均维持原判。

    专家观点罗太荣之死是否是医疗事故呢 ?谁应该为她的死承担责任呢 ?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黄新华教授。

    黄教授说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主要应该从诊断和治疗两个方面来看 ,诊断上主要看医生开的处方是否正确 ,比如把感冒发烧诊断成胃病 ,就是过错。就本案来说 ,医生首先应该问病人有没有过敏史 ,如果有或者皮试以后过敏 ,就应该慎用一些能够引起过敏的药物。本案的医生在知道病人对青霉素皮试过敏的情况下 ,仍然用“西力欣”这种易过敏药物 ,显然存在过错。另外在治疗上 ,在注射易过敏的药物后 ,医护人员应该在病床前观察 20分钟 ,病人无异常症状后再离开。而本案的医护人员恰恰没有做到这一点 ,从而导致了病人的死亡 ,过错也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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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 ,为什么法院没有采信患方举出的证据 ,而来信了北京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鉴定 ,认定不是医疗事故呢 ?

    黄教授说 ,这种现象说明 ,由于没有证据法 ,目前在证据规则上存在问题 ,当原被告双方在举出的证据上存在矛盾时 ,法院往往会采用行政级别比较高的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由于法官不是专业人士 ,依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作出的判决 ,即使事实上错了 ,责任也不在法院。

    实际上 ,本案只要有院方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就可以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认为不是 ,就应该举证责任倒置 ,证明是其他的病因导致了死亡。

    尽管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有中华医学会的专家库 ,但是作为各级医院顶头上司的各级卫生局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如何能公正地作出鉴定 ?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办法”和专家结合在一起的常设机构 ,如何保证这些机构正常的运转 ?这也许是我们通过罗太荣死亡一案最应该思考的问题。, http://www.100md.com